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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5787 来源:|0 作者: 校对: 编辑: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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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于2004年由重庆市职工大学和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而成,由重庆市总工会主管,校址为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2006年,与重庆国维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在永川区设立新校区。2012年,终止合作办学协议。2013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出资回购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永川校区,并将办学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划转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主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立足现代城市服务及制造业与信息产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实施“强基固本,树形占位”发展战略,培养满足现代城市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城市职院”,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CQCVC”)。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099号。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学院网址:http://www.cqcvc.com.cn。

        第四条  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秉承“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专业成才、精神成人。

        第七条  学院校训是“求德、求知、求技、求悟”。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行政管理人员,指导和监督学院办学方向,检查学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核准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办学规模,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学院的办学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等教育资源和政策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并对学院的教育资源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审计;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对学院教育和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依法问责和纠正。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室);

        (十)依法独立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十一)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培养满足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院围绕“现代服务业”一条 主线,重点开设财经商贸类、旅游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土木建筑类等专业群。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类专业,培育和发展电子信息类专业,形成“一体两翼”专业群。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行业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六条  学院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将科研的重点放在应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企业生产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咨询等方面。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发展方向,决定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系(部)、处室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领导。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 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出席人员为院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的学院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可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是: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二)会议一般每1至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为院长、副院长,纪检部门负责人,党政办主任。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享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院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是:

        (一)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议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说明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会审查。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四)会议议题或议案经主任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

        (五)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需通过表决形式决定,则以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根据议题或议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和说明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七)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非委员专家参加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院内外同行知名专家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八)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九)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将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等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机构采用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支持理事会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部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是:

        (一)党政联席会议题一般由系(部)党政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议题必须党政负责人同时参加。

        (二)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分别由系(部)党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至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为系(部)党政负责人,党支部委员(固定列席),综合秘书,其他参加和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量确定。

        (三)系(部)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议事规则是:

        (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四十条 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由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校园文化和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分别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院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有效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学院党委批准,学生在学生处和团委的组织下,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生处和团委共同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可在学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和岗位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招聘各类教职工,根据用工类型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提升“双师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际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工资;

        (十)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服务学院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

        (三)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院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受理教职工的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受理程序按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学院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学院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体制,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第六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各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七十一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院欢迎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参与联合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资助和支持办学。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成立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友会。学院校友包括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标由内外两圈圆形构成。外圈上下以白色斜空与内外圈空隙相连,形成动感。左半圈为英文校名“Chongq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右半圈为中文校名“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内圈为地球,在中国版图重庆部分点红,放大重庆地图,寓意“立足重庆,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旗由旗面、中英文校名、校徽组成。校旗尺寸为2号旗:240cm×160cm。旗面为白色,文字及图案为红色。旗面下部三分之一位置为红色“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中文校名和“Chongqing 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校名,校徽位于旗面上部三分之二位置。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白底红字为教职工校徽,红底白字为学生校徽。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歌为《城职之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制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执行。该机构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各类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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